(经2018年月日第一次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1条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2条江西省樟树繁育与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简称为“樟树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全名为:Jiangxi Provinci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for Seed-breeding and Utilization of Camphor Trees of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CTNIT。
第3条樟树工程研究中心是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托南昌工程学院建设和运行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4条樟树工程研究中心成立日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日(赣发改高技[2017]1396号)为准,为2017年12月13日。
第5条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基色为绿色,C:M:Y:K为100:0:100:0,R:G:B为0:155:76。
第6条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徽标如下:
徽标中文字体为中山行书百年纪念版字体,英文字体为Stencil字体。徽标中央为樟树树形。“2013”字样表示樟树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始于2013年。
第7条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林业行业和江西省国民经济发展重大需求为牵引,围绕技术领域、研发团队、开发平台、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五个方面,为林业行业以及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樟树良种及其开发利用技术支持。
第8条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樟树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章程的有关条款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樟树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工作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9条为规范、加强樟树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管理,特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樟树工程研究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审议樟树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开放基金指南等事项。
第10条为规范和加强樟树工程研究中心日常建设与管理,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规划樟树工程研究中心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制定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决定内部人事、财务及日常管理等重要事项,监督年度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11条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樟树工程研究中心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
第12条樟树工程研究中心提倡开拓、创新精神,提倡学科间交叉渗透,大力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积极组建具有显著专业技术特色、突出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樟树工程研究中心设立较完备的科研资助体系,在各类资源和经费分配上,以高效、公平、合理为原则,全方位支持科技开发。
(1)制定以应用为导向的科研成果评价政策,鼓励科研人员面向林业行业和江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贡献的大小,实行差异化的利益分配及资源配置激励机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团队考核重要标准和奖惩依据,形成成果共享与风险分担机制。
(2)设立仪器设备专项资金,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设立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鼓励校内外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合作;设立研究生(含博士后进站人员)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其开展科研活动;设立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及创新专项资金,鼓励在校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
第13条樟树工程研究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包括:樟树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研究室、基地主任、副主任和下属各领域PI及其团队人员;樟树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进站人员和研究生。国内外从事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者,均可在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指南的范围内申请来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也可申请受聘参加合作研究。
第14条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客座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期间,由樟树工程研究中心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其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樟树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樟树工程研究中心招收的研究生及博士后进站人员,其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兼职人员待遇视情况而定。
第15条凡获准资助在樟树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究的科研人员,其研究成果归樟树工程研究中心与研究者本人共享,在课题或工作结束时必须向樟树工程研究中心提交论文或工作报告,发表论文作者单位应署名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凡自带课题和经费来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完成的研究工作成果,论文发表时署研究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名称,并说明系在樟树工程研究中心进行实验工作。在樟树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期间有显著贡献者,樟树工程研究中心予以奖励。
第16条本章程由樟树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